肇事撞死“無名氏”,無家屬諒解就不能依法從寬?
一家之言
規定是“死”的,但現實千變萬化。對此類特殊情況,也不💞妨秉持法😗律精神靈活處理。
山東男子劉太鋒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,沿濟南市👨🦰章丘區縣道301線行駛時,與相向而行的60多歲拾荒老人無名氏🙈發生⛹🏻♂️交通事故,造成無名氏當場死亡。事故後劉太鋒自認為沒有撞人而駕車😥離開,次日覺得不對勁🧜🏼♀️報警,被認定為逃逸,負事故全責,自首也未認定。
考慮其是初犯,支付部分賠償且認罪認罰,章丘區🔞法院以💞劉太鋒犯交通事故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🔞6個月。劉太鋒已👌上訴,現濟南中院正在二審。
雖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,但本案跟很多同類案件🚶🏾♀️➡️的不同🧜🏼♀️在👱🏼♂️于✋,撞死的是“無名氏”——死者遲遲無人認領,警方通過多種方式查找其家屬無果,肇事司機發動家人在周圍👽村莊走訪詢問🧜🏼♂️、事故現場詢問、登報尋人也無果,法醫提🧜🏼♀️取DNA也沒什麼進展。
這也導緻,肇事司機本想承擔賠償責任、表示道歉💌,以💕求得對方家屬諒解,卻找不到門路。
而山東省高院有關的量刑細則明确規定,對于積極賠🧛🏽償🙉被害人經濟損失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30%以下;對于😁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。這樣一來,盡管肇事司機😮💨劉太鋒态度誠懇,卻⛹🏻♂️無法享有相應的從寬政策。
鑒于此,有些法律人士建議,對此特例,司法機關可以進行特殊👀處理,如對他的賠償款先由有關機關提存🥑️,再積極尋找被害人家屬;還有人建議,盡早修改法律條文,可🙂↔️以讓肇事者将🧑🏽❤️💋🧑🏻賠償款進行提存,并在一定範圍内進行🧑🏾🎄公告公示,期間經過後,由提存部門開具諒解書,視為取得受害者家屬諒解。
但其實,這筆錢放在哪兒,法律上是有解的——在劉太鋒向無名氏的近親屬進行侵權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,劉太鋒🧛🏽是債務人😗,無名氏的近親屬是債權人。我國🏃🏻♀️《合同法^》規定,債權人下落不明,難以履行債🥑️務的,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。
而公證機構是我國辦理提存業務的*合法機構。《提存公證規則》規定,債權人不清、地址不詳,或失蹤、死亡其繼承人不✍🏻清,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,公證處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辦理提存😁。提存是消🥑️滅債權債^務關系的方式之一。
至于找不到死者家屬、無法獲得家屬諒解書,也不是大問題。按現有規定,有賠償即可從寬,有諒解隻是可進一步從寬的前提。
由于本案情形特殊,純粹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諒解書,司法機關可根據“存疑時利益歸被告人”的司👹法精神,在從寬量刑時靈活考慮。
司法機關當然要嚴格遵守法律,但也要避免拘泥于法條,而✋更應該從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尋找答案——刑^罰的目的在于懲罰,也在于教育。
既然肇事者有悔罪意願也願意賠償,那司法也不妨更“活”些,盡量在法律框架内實現法律懲罰與教育功能的兩全,秉持💌法律精神做出人性化處理。
□劉昌松(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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